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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资讯 2025年04月29日 00:13 8 闾丘锦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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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办公室

负责文电 、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负责信息 、宣传 、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 、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督查各处室对委领导决定或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外事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统筹办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编制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参与拟订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 。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统筹办改革试点处

协调推进改革总体方案;负责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审核统筹城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国际合作。

统筹办改革信息处

牵头推进统筹城乡改革监督考核;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培训工作;协调推进统筹城乡部市合作;参与指导 、协调区县统筹城乡改革试验 。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综合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 ,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和政策建议。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科学发展评价考核。

发展规划处(西部办)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 、生产力布局的建议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城镇化战略和政策措施 。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规划体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 。

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和拟发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并提出修改意见。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制定系统普法规划,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 。

地区经济处(重庆市区县经济发展办公室 、重庆市以工代赈办公室)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指导区县(自治县)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协调推进“一圈两翼”对口帮扶工作 。编制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安排意见,参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三峡库区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和相关规划编制 ,参与编制移民工作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参与开发区的设立审批、政策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庆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 、政策、措施 。负责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和平衡 。负责审批(核准)权限以内或转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参与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制定 。会同拟订建筑业、房地产业 、轨道交通、市政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权限审核 、转报市政设施、口岸设施、轨道交通 、政法单位和党政群团项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 。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资金平衡处(重庆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分析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研究融资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金融、保险、证券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提出政府投资中长期资金平衡计划和重大融资方案及贷款贴息 。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建议 、资金筹措和综合管理,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和监管等工作 ,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股权融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负责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

招投标管理处(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 。指定全市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监督招标公告发布 。核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 、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组织拟(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 、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承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融资、BOT 等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参与引进国外(境外)智力工作。

经济合作处

综合研究区域经济合作和利用内资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利用内资发展战略 、规划、计划和政策 。组织协调区域经济合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毗邻经济合作 。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协调推进重大招商项目和利用内资项目统计工作。对外发布招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推介、招商洽谈活动,承担招商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

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 。组织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 、规划、计划和政策。统筹农业、林业 、水利 、气象等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农业、林业 、水利、气象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 。综合平衡农业 、林业、水利、气象项目建设资金。

工业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工业发展战略 、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权限审核 、转报工业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高技术产业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 ,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 、计划和政策。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的衔接平衡 。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组织拟定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 ,监测分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组织编报和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信息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发展计划。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 。协调推进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参与科技投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综合平衡工作,组织推动自主创新基础能力规划建设 。

经贸流通处

综合分析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按权限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要商品总量、重要生产资料平衡和政府储备计划 ,组织申报和实施粮食 、棉花等重要商品进口配额,提出调控政策 。监测 、分析国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分析、监测市场物价运行情况 ,监控物价总水平,参与价格调控工作。承担重庆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重庆市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能源处

综合分析能源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问题,拟订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规、规章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预测和平衡能源供求总量 。开展区域能源战略合作 。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重大能源投资项目 ,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参与协调能源产品价格的调整和执行。指导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科技进步 。协调实施能源重大示范工程。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核电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交通处

综合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综合交通发展战略 、规划、计划和政策 。负责统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铁路 、公路、水运、民航及城市公共交通等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按权限审核 、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交通项目建设资金 。承担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民航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社会发展处

综合研究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 。统筹人口和计划生育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教育、卫生、体育 、民政、旅游、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 、计划、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提出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综合平衡社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 、转报重大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就业 、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

资源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生态建设、节能减排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及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 、计划和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按权限审批(核准)、转报有关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协调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 、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干部培训、统战侨务工作。

经济动员办公室(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 、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区县(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油气办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油气战略意图、决定 、部署及各项政策 ,研究提出重庆炼油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负责做好与中国石油集团在重庆油气项目的衔接工作 。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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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 ,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 。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社会保障工作总结5篇 ,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1

 乡党委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服务至上,促进和谐 ”的工作理念。以健全老龄工作组织为基础,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为突破口 ,不断优化为老服务质量 、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我乡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

 不断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既是做好老龄工作的基础 ,也是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保证,乡党委政府始终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导的原则 ,健全老龄工作机构。首先今年在全乡范围内成立了3处老年协会分会;其次是健全制度 。健全老年协会《老龄工作职责》、《老龄工作制度》 、等相关制度 ,以制度管事管人. 为推进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风气

 尊老、敬老 、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乡始终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不断加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是宣传发动。在集市、学校 、卫生院、村庄等地采取挂横幅、贴标语 、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赡养老人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利用各种会议对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在全乡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 、养老之风。二是深入活动 。结合每年“敬老月”活动向老年人宣传《老年法》 。

  三 、组织开展老年社会活动 ,提升老龄工作地位

 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老龄工作的地位,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我乡因人因地制宜 ,开展了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不拘形式的、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主要开展两种形式:一是以健身娱乐为主开展活动。各村成立腰鼓队,在为广大群众带来喜悦同时也锻炼了身体,又活跃了文化生活 。二是以座谈建言为主开展活动。乡村两级分别召开老干部座谈会 ,畅谈乡村两级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听取老干部的意见 、建议,让他们参与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来。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维护老年人的根本利益 ,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基层老龄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也是老龄工作的落脚点 。我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健全政策落实机制。一方面全面落实80岁以上老人的高龄生活补贴 。收集老年人的个人资料,建立电子档案 ,按要求向县老龄办申报审批;同时,对以往漏报或最近返乡人员进行了补报,争取将补贴足额、及时发放到每个老年人手中。另一方面完成老人入网信息登记并按要求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和建立服务档案 ,并对每位老人发放50斤大米一袋 、食用油一桶。三是健全维权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老年人的维权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涉老纠纷。乡政府建立了以司法所、信访办、为主的老年人维权服务绿色通道 ,对涉老纠纷优先解决,及时快速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着力解决老年人利益问题。

  五 、工作中的不足 。

 1、老龄工作面对人群特殊 ,在教育引导方面显得薄弱 。

 2、在老年协会职能发挥上还欠不足 ,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便于开展群体性体育活动。

 3 、我乡处于正在建设当中,没有大型的活动广场、场地,老年人集体活动仅限于村活动场所。

 我们决心加强学习他人先进工作经验 ,强化工作举措,再接再厉,创新思路 ,扎实工作,把我乡老龄工作抓好抓实,争上一个新的台阶 。

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2

 XX年年 ,00社会保障所工作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落实县劳动保障会议精神,抓住扩面工作这个重点 ,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 ,扎实深入基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社保扩面任务及业务完成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

 三:配合局里到各乡镇做好工伤宣传工作,时刻深入企事业单位对负责人及其员工们讲解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讲解用工单位与员工们签定劳动合同的利益关系;通过上阶段的努力到XX年年12月底我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任务完成率达到93%以上。

 四: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 ,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有些业主和部分员工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老板不愿意为员工参保 ,员工也不想参保;

 二是社会保险费拖欠现象突出,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地加以解决和克服 ,努力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

 三,由于所里资金短缺,交通不便 ,给各项工作的宣传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与20xx年工作思路准备做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社会保障的有关资料,贯彻各级劳动社会保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局党委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赋予各项工作 ,同时协助有关科室的做好宣传工作 ,一切做到按原则办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能办的及时办,对办不了的做到及时请示与上报局领导。同时对局领导的意思及时的告知群众 。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各个乡镇的宣传力度,鼓励城镇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 ,及时请示局领导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 ,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企业改制时,给于发放《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 ,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在按时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同时 ,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 ,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对欠费单位,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及时上报县局党委 ,按规定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第一顺序一次性予以清偿 ,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要在局党委的指导下,学习县社保中心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 ,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 ,再鼓干劲,力争更好的完成上级领导赋予各项工作任务 。

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3

 20xx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把该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 ,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是公开内容全面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XX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XX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事项和领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按照有关要求,把征地拆迁信息、土地交易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 、土地登记资料、开采矿山申报结果、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最新政策法规等作为公开重点依时公开,做到法律法规 、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长期公开 ,经常性的政府信息定期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和办事结果及时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 ,接受群众监督 。

  二是公开方式多样。

 按照有关要求 ,我局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服务窗口 、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 、工作简报等形式 。网上公开以局门户网站为主,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土地市场 ”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等为辅。20xx年 ,我局门户网站共发布政府信息220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57条,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241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提供土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19966宗。

  三是依法依规公开 。

 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公开 ,对免于公开和保密的内容禁止公开 。严格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公开工作依法依规,至目前 ,未发现有投诉和泄密现象。

  (二)主要做法

  1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具体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有效地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

  2 、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XX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制度做好信息发布。每个科室 、事业单位设定一名信息发布员,具体负责在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必须由信息发布员填写信息发布申请,经所在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再经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方能发布,特殊项目需要局领导批准的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发送指定局领导批准 ,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

  3 、拓宽渠道 ,形式多样

  一是着力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我局门户网站始建于20xx年,由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我局组织技术力量对门户网站进行了多次改版,网站功能不断完善和健全 ,例如在网上办事方面,增加 、完善了办件查询 、预申报系统、表格下载功能;在互动平台方面,增加、完善了网上咨询 、信访举报的功能;在业务公开方面 ,完善了土地招拍挂公告及结果、采矿权公告及结果、土地登记结果等业务信息 。目前网站信息开设了三级类目,一级类目为“政府信息公开 、业务公开、党务公开、网上办事 、互动平台、网上导航”等5个类别,二级类目为“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20个类别 ,三级类目为“国土要闻 、部门简报 ”等50个类别,页面设置合理,内容丰富 ,强化了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为确保门户网站安全,我局采用防火墙和网闸将内网与外网作安全隔离,客户端均安装正版国产杀毒软件 ,并制定《数据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了网站安全,进一步提高了网站的建设水平。20xx年2月 ,在20xx年XX市政府的网站绩效评估中,我局门户网站以市直部门政务网站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获得优秀等级 。

  二是着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 、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以及征收土地 、收回、收购土地的拆迁三个方面明确具体的需公开的信息内容,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开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公开了土地、采矿权审批和出让等信息,进一步增强了工作透明度。着重抓好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公开工作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土地交易场所 、《江门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 ,确保公示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及涉密信息的监管 ,对涉密岗位实行定员定岗,缩小涉密信息传播范围,确保涉密信息安全。20xx年 ,XX市区(不含XX区)共成功挂牌出让矿业权2宗;成功挂牌出让(流转)土地49宗 ,成交总面积约2441亩。

  三是着力提升以科技手段促进信息公开的水平 。

 全面实施 “金土工程”信息化建设。我局作为全省“金土工程 ”试点单位,近年来大力加强“金土工程”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已建成镇级以上网络点79个 ,完成省厅与市、县(市 、区)、镇的四级互联互通和网络覆盖,并实现与国土资源部的对接,加快信息传递速度 ,为及时贯彻执行政策文件精神和上级工作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电子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网上oa办公,实现文件网上收发、网上传阅 、网上办理 ,极大地提高了办文效率。

 建设和运行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组建成立了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20xx年年底开通了土地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 。制订了《XX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指南》,保证了网上交易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网上招标、网上竞价 、网上成交 ,创新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强化国土资源监管的新途径,确保地和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 ,大大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20xx年 ,共有2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成功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出让,成交总面积890.87 亩 。

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4

 围绕县“三年跨越发展 、五年全面小康”总体目标,努力推进产业扶贫 、助农增收 ,结合贫困村脱贫规划和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全面按照扶贫开发攻坚工作相关要求,确保实现扶贫对象精准定位、脱贫成效精准到位。

  一、领导重视 ,保障实施。

 以“生产发展抓基础,生活宽裕抓产业,农民教育抓培训 ”为重点 ,局长牵头,专人负责,明确目标 ,规划先行 。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产业扶贫工作,为进一步明确了全年的目标任务 ,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专门人员指导 、帮扶 ,积极帮助建设点出主意、想办法、跑项目 、争资金,有力的推动了扶贫攻坚。

  二、加快产业重建推进扶贫攻坚工作。

 以灾后产业重建为契机,围绕“幸福美丽新村、幸福美丽新区 ”建设 ,积极推进产村相融,助农增收,打造幸福美丽新家园 。

 (一)大力推进重建项目 ,促进产业发展。抓住灾后重建机遇,加快推进有机产业园区建设,以大溪乡为重点建设11300亩有机产品生产基地 ,生态养殖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休闲农业园区打造,通过创造就业岗位,吸收周边农村劳动力 。壮大产业发展的同时 ,提高就业率,增加项目区农户收入(以大溪乡曹家村菊花基地为例,有机菊花采摘期参与采摘的农户人均收入最高能达到200元/天)。

 (二)加大培训力度 ,促进农户科技脱贫。以“走出去学 、请进来教”的思路 ,联合院校、相关部门组织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 。大力普及有机种养技术,产品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有机产品生产意识。仅今年来 ,县有机局通过邀请川农、西北农林专家及农业 、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产业知识培训,举办培训10余期,培训技术骨干达500余人次。培训内容紧贴生产实际 ,突出基本技能和先进实用技术,注重培训效果;坚持培训与就业、创业相结合的原则 。

 (三)做好产业结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树立“农旅结合”理念 ,加快推进有机茶、中药材 、果蔬 、畜牧、干果、林竹“六个万亩 ”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融合发展。依托我县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引导景区周边群众经营农家乐和经销有机 、生态农特产品 ,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服务业,提高就业,助农增收 。

  三、认真践行帮扶活动

 (一)明确扶贫帮扶目标 。在明确规划 ,统筹发展的基础上 ,结合“八联一帮”、“两帮三送四建全覆盖” 、“千名干部联万家 ”等活动,积极开展基础调研,健全干部职工帮扶机制。以联系村为重点 ,积极与村两委联系沟通,了解联系实际困难、发展瓶颈所在,并深入村组走访、排查 、座谈确定重点帮扶对象 ,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帮扶计划。

 做好扶贫帮扶工作 。一是着重做好联系村困难户、贫困户帮扶工作。通过适时走访、节日慰问,重点培养恢复帮扶对象创业发展信心,培训创业技术知识 ,帮助寻找适合的'发展项目,结合我局实际尽力解决发展资金。二是根据灵关镇磨刀村 、大溪乡罗家村、烟溪村等存在实际情况及土地气候特点,积极研究发展方案、政策 ,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配套培训 、学习考察,大力支持村组发展佛手瓜 、有机蔬菜等果蔬种植 ,积极推行有机方式生产 ,打造示范种植基地,纳入产业重建项目保障资金支持 。其中佛手瓜基地已完成基础设施及配套标识标牌建设,现阶段正加快落实磨刀村、钟灵村蔬菜基地建设。

 (三)支持扶贫帮扶创新机制。大力支持选派优秀工作人员 ,向贫困村派驻第一书记 。积极做好沟通协调,保障经费,帮助解决派驻人员后顾之忧 ,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帮扶工作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做到“入门有计划、帮扶有台账 ,工作有成效”。

  四 、下一步工作重点:

 根据县上扶贫开发攻坚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发展实际,坚持以灾后产业重建为主线 ,合理化推进我局扶贫开发攻坚工作 。

 (一)努力克服困难,完成目标任务。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全力推进 ,全面落实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二是要抓住关键环节 ,发挥好派驻联系村第一书记的职能作用,实现“精准滴灌”,确保联系村加快发展 。三是要主动担当责任 ,局领导亲自抓好攻坚工作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攻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保障实施。

 (二)因地制宜实施产业扶贫 ,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加强建设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继续深化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XX县创建工作 。今年目标是打好有机农业主题牌,提高产品知名度 ,进一步打开市场,提高产品品质和附加值。扶持相关企业、专合组织,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引导农户从传统种植向有机种植的科学过渡,集中优势做大做强以牦牛、竹笋 、果蔬、中药材等为主导产业的有机农业,实现有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农户持续增收 ,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奠定好产业发展基础,为农民脱贫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力推进有机产业园区建设 。以县有机产业园区建设为中心,不断扩大完善基地建设 ,发挥集群效应,打造县有机产业名片。

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篇5

 XX年年,00社会保障所工作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以贯彻落实县劳动保障会议精神,抓住扩面工作这个重点,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 ,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扎实深入基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 社保扩面任务及业务完成情况:

 养老保险1-12月份,00社会保障所在职参保人数共有1885人 ,其中企业412人 ,机关事业1064人,个体工商户409人,XX年年所里人员的有关变动,新增参保人员74人 ,异地转入(出)7人,县内调动35人,终止保险3人 ,在职死亡3人,中断保险32人,职工在参保17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

 城镇职工不定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1357576.61元 ,定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5322093.87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4722660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599433.87元 。

  三:配合局里到各乡镇做好工伤宣传工作

 时刻深入企事业单位对负责人及其员工们讲解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讲解用工单位与员工们签定劳动合同的利益关系;通过上阶段的努力到XX年年12月底我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任务完成率达到93%以上。

  四、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 ,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有些业主和部分员工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老板不愿意为员工参保 ,员工也不想参保;

 二是社会保险费拖欠现象突出 ,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地加以解决和克服,努力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由于所里资金短缺,交通不便,给各项工作的宣传带来很多不便 。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与20xx年工作思路准备做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社会保障的有关资料 ,贯彻各级劳动社会保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局党委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赋予各项工作,同时协助有关科室的做好宣传工作 ,一切做到按原则办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能办的及时办,对办不了的做到及时请示与上报局领导。同时对局领导的意思及时的告知群众。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加大对各个乡镇的宣传力度,鼓励城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对员工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 ,及时请示局领导实行“低门槛进入 ,低标准享受 ”,以此扩大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对企业改制时,给于发放《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册,与社会保险手册一并发放到职工手中 ,讲解社会保险知识,促其主动续保。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 。在按时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同时,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 ,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欠费单位,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及时上报县局党委 ,按规定依法处罚 、强制征缴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第一顺序一次性予以清偿 ,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

 总之 ,我们要在局党委的指导下,学习县社保中心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再鼓干劲 ,力争更好的完成上级领导赋予各项工作任务。

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 ,作为第十三条 ,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 ,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 、生活、生态用地 ,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 、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提升国土空间开发 、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 、迟报 ,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修改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 ,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 ,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 、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 、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 ,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 、范围向社会公告 ,并设立保护标志。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 、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 ,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 、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 、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 、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将征收范围 、土地现状 、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 、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 、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 ,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 、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 、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批准。”(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 、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 、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 、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 、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 、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 ,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 ,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 ,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行政处分 ”修改为“处分” 。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 、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 ,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股份造句二年级下册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 、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 、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 、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 、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水利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 、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 、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 ,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 ,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 ,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 ,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 ,减少废弃物排放 、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 、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 ,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 ,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 ,以及节能 、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 、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 、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 ,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 、供水、供热等单位 ,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 ,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 、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 。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 、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 、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 、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 ,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 、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 ,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 。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 、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 、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

 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 ,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 ,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 ,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 、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 、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 、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 、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 、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 ,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 、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

 第四十二条鼓励 、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 、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 ,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他的父亲在那家公司持有一些股份。

造句有主谓宾即可。主语是他的父亲,谓语是持有 ,宾语是那家公司 。还可以造句:他最终还是决定卖掉在那家公司的股份。他喜欢股票 ,也习惯于买进卖出它的股份。当他看到一只股票价格上涨,便立马使用电脑购买这只股票的股份 。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 ,分为普通股 、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 、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3 、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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